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咸阳市范围内使用市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市政府依据国家、省政府有关配套政策要求,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五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直接投资是指市本级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市政府有关机构或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建设实施的方式。
资本金注入是指市本级投资资金作为经营性项目的资本金,指定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项目建成后政府投资形成相应国有产权的方式。
投资补助是指市本级投资资金,对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适当予以补助的方式。
贷款贴息是指市本级投资资金,对使用贷款的投资项目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方式。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为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称投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
市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安排市本级政府投资年度预算,并会同项目主管部门按职责对项目工程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查和确认。市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市行政审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教育、科技、城市执法、农业农村、林业、水利、交通、应急管理等市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指导、综合协调、财政资金审核拨付等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配合做好辖区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协助项目单位开展相关工作。
项目单位是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规定,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具体承办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法人单位。
本办法所称项目主管部门是指牵头组织推进政府投资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也可作为项目单位。
本办法所称行业主管部门是指政府投资项目所属行业的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章 投资决策
第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发展专项规划等,编制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中长期规划与近期建设计划,并报投资主管部门进行汇总入库。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分批决策。行业主管部门以及项目主管部门等,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项目建设必要性、紧迫性,征询自然资源部门拟选址意见后,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提取项目提请市政府决策,并告知项目投资主管部门。
项目决策应当按相关程序进行,决策事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内容、总投资、计划建设起止年限,以及明确项目是否开展前期工作或是否列入新开工。
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实施项目的决策事项文件,是项目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决策结果应当及时送达投资主管部门。
第十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第十一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行政审批部门审批。
第九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陕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申报项目,市行政审批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市行政审批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项目前期工作,保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相关文本和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资信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初步设计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
第十三条 市行政审批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前,应当履行咨询评估程序,咨询评估意见应当作为项目审批的重要参考。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市行政审批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市行政审批部门可以根据评估意见、部门意见、县市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意见和公众意见等,要求项目单位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内容进行调整,或者对有关情况和文件做进一步澄清、补充。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议书应当包含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和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第十七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依法应当包含项目名称、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工期、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招标投标审批意见等内容。
第十八条 市行政审批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商请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项目所在地政府(园区管委会)对政府投资项目出具书面审查意见,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回复。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自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文件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市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市行政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开工建设的决定,并出具相应文件。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市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延期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文件自动失效。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要求组织编制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应当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据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组织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市行政审批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市行政审批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二条 经市行政审批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项目投资概算未经核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进行施工及设备采购招标。
第二十三条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
(二)部分扩建、改建项目;
(三)列入年度维修、维护计划的市政道路改建(不包括扩建、新建)、园林维护、路灯更换及维护、装修布展等项目,可不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报批项目实施方案及投资概算;
(四)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实施的意见,直接报批项目建议书及投资概算;
(五)设备或材料采购项目,直接报批项目建议书、采购设备或材料清单及投资概算;
(六)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
第二十四条 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章 年度计划
第二十五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业、本领域的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下达本行业、本领域的投资计划,投资计划文件应当抄送投资主管部门和审计等部门。
投资管理部门负责汇总行业部门年度计划,汇编市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市级预算相衔接。未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当年不予安排市级预算资金,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除外。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单位、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
(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项目资金来源已落实;
(四)市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或者增减项目的,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提出调整申请,报市政府研究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市政府报告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本办法和城乡规划、自然资源管理、环境保护、人民防空等方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三条 鼓励政府投资项目采用工程保险和履约担保的方式进行风险管控。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者改变设计方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市行政审批部门重新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一)变更建设地点的;
(二)建设规模变更超过10%的;
(三)主要建筑物等级、结构、用途、技术方案、主要材料及设备选型发生变化的;
(四)初步设计(含项目投资概算)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
第三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政府投资计划及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并确保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落实到位。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及时按合同约定足额向建设承包单位支付预付款,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及时支付工程款,不得拖欠。
第三十六条 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项目建设期间,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行政审批部门核定。
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应当对概算调整方案进行咨询评估。其中,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核定概算10%的,可以商市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后,根据审计结果提出审查意见,由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市政府研究决定。
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执行,不得拆借和挤占挪用,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进行跟踪监控,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项目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经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市财政部门评审,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报送市审计部门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