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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补平衡”与耕地“进出平衡”有何区别?

发布日期:2024-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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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补平衡”与耕地“进出平衡”有何区别?


1.什么是耕地“占补平衡”?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2.什么是耕地“进出平衡”?

2021年11月2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的《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规定,除国家安排的生态退耕、自然灾害损毁难以复耕、河湖水面自然扩大造成耕地永久淹没外,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应当通过统筹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整治为耕地等方式,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


3.耕地“占补平衡”与耕地“进出平衡”有何区别?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的,要求落实“占补平衡”;对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实行“进出平衡”。


4.耕地“进出平衡”有哪些具体规定?

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明确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规模、布局、时序和年度内落实“进出平衡”的安排,并组织实施。“进出平衡”首先在县域范围内落实,县域范围内无法落实的,在市域范围内落实;市域范围内仍无法落实的,在省域范围内统筹落实。对未能达到耕地“进出平衡”的地区,或者耕地流失数量较大的地区,将暂停新增建设用地审批。


5.对于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建设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有何规定?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提出,先冻结储备库中违法用地所在地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拆除复耕后解除冻结;经查处后,符合条件可以补办用地手续的,直接扣减储备库内同等数量、质量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用于占补平衡。


6.在耕地上实施国土绿化、农业设施建设以及工商资本将流转的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的,应如何办理?

经批准占用耕地实施国土绿化(含绿化带),将耕地转为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将流转给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的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经承包农户书面同意,由发包方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其他土地由实施单位或经营者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的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纳入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后实施。


7.哪些复垦土地可用于“占补平衡”或“进出平衡”?

通过组织实施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经验收核定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新增耕地可用于占补平衡。“二调”“三调”同为非耕地地块,复垦为耕地才能用于占补平衡。“二调”时为耕地,后续依法批准转为建设用地的,复垦为耕地后可用于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均须完成新增耕地核定,并在“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完成备案入库。“二调”为耕地,“三调”为非耕地的,通过复垦可用于“进出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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