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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

发布日期:2024-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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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


2013 年 7 月 26 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8 年 5 月 31 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等十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4 年 5 月 30 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 划

第三章 预 防

第四章 治 理

第五章 监测和监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土保持活动或者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生产建设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坚持谁开发利用资源谁负责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和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水土保持工作的重大问题,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水土保持专项资金和工作经费,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责任制,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对所属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奖惩。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其他具体内容可根据文末链接下载)


CJW.

.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2024年5月30日修订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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