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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草原及湿地相关问题解答

发布日期: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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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文件

问题1:各地已经核定耕地保有量指标,部分县耕地保有量已近临界值。针对退耕还林图斑达到林地草地认定标准的,能否由耕地变更到林地草地?

答:如果实地现状已达到园地、林地、草地等认定标准,无论是否是退耕还林图斑,均应按《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和国土调查相关要求,严格按实地现状变更地类,确保耕地“实至名归”。

问题2:能否明确“林粮间作”实地不再耕种,或实行“林粮间作”已达到林地认定标准的图斑如何认定与变更地类?

答:按照《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实施方案》、自然资发〔2023〕176号、自然资办发〔2023〕38号、自然资办函〔2024〕1057号等文件规定,对于在第二轮退耕还林还草落地上图成果范围内,实地为间种和套种果树、林木但尚未达到林地园地认定标准的图斑,按耕地调查,耕地种植属性统一标注为“林粮间作”。对于在第二轮退耕还林还草落地上图成果范围外,原标注为“林粮间作”,且实地为间种和套种果树、林木尚未达到林地园地认定标准的图斑,按耕地调查,耕地种植属性统一标注为“粮与非粮轮作”。对实地不再耕种,或实行“林粮间作”“果粮间作”但已达到林地园地认定标准的图斑,按林地或园地变更地类,按自然资发〔2023〕53号文和普查技术规程等相关规定记载林地管理类型,即林地管理现状范围或管理意向建议(下同)。

问题3:《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中林地地类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40号)文件中提出的地类认定有关要求在普查中是否继续执行?

答:自然资办发〔2023〕40号文涉及的要求继续执行。自然资办发〔2023〕40号文没有涵盖的,按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办发〔2023〕38号、《不一致图斑内业预判和实地认定及属性标注细则(试行)》要求执行。

问题4:根据自然资发〔2023〕53号文件、中办发〔2024〕13号文件,关于“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新开垦耕地,……25度以上陡坡、河湖管理范围及重点林区、国有林场等区域原则上不作为补充耕地来源”的规定,以及近期国家林业专项审计、当前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映的公益林、天然林范围内垦造耕地相关问题,能否在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25度以上陡坡、河湖管理范围、国有林场、公益林、天然林等区域的恢复属性林地,经自然资源、林业主管部门共同确认到图斑后,按照林地管理?

答:涉及现状地类变更的应按《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和国土调查相关要求执行。林地管理类型填写和林地管理边界划定应根据中办发〔2024〕13号文精神,严格按自然资发〔2023〕53号文具体规定执行。需结合百姓意愿、权证、规划、审批、督察执法、历年调查及管理资料等,经地方县级两部门协商,由县级人民政府综合确定。

问题5:能否明确园地上16个经济树种的地类认定要求,细化标准?园地中的橡胶园和油茶等能否按林地管理?

答:对于橡胶园,油茶、核桃等16个经济树种以及其他经济树种均维持原有园地地类不变,按自然资办发〔2023〕38号进行细化树种类型属性标注(“木本油料”“工业原料”“干果经济”),按现状调查植被覆盖类型,记载林地管理类型。

问题6:在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成果、国家级公益林数据正式批复前,是否可以进行套合优化图斑边界?

答: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成果套合、国家级公益林图斑界定非本次普查任务,普查工作中不要求利用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成果、国家级公益林正式批复前数据进行套合优化图斑边界,不应在普查中调整上述二者范围界线。

问题7:能否在试点过程中动态确定并下发调查成果,明确林地管理边界和管理属性,解决地类重叠交叉问题?

答:部局已将内业套合比对形成的不一致图斑全部上传至“国土调查云”,县级两部门可先行开展地类对接工作。目前,部局正抓紧开展内业地类预判,计划7月15日前完成,预判成果经交叉检查后将动态下发地方。地类认定需要举证的,由县级两部门采用实地举证(含无人机举证)、类型举证、高清遥感影像举证等方式开展。自然资发〔2023〕53号已施行1年多,地方各级自然资源和林草主管部门应结合普查及试点,根据两部门共同确认到图斑的林地管理边界成果,记载管理类型。

问题8:国家能否进一步明确森林覆盖率统计口径,并明确本次普查中如何对林地外森林进行植被覆盖类型标注的意见?

答:《全国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化普查技术规程》附录D.1.1和D.1.2对森林覆盖率的统计方法已经进行了明确,即森林覆盖率等于森林面积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森林面积等于乔木林面积、竹林面积、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面积之和。本次普查中,按实地现状记载“植被覆盖类型”字段,以此字段统计森林覆盖率。森林覆盖率统计过程中,要确保国土空间和地类的唯一性,存在植被覆盖类型与国土变更调查二级地类不一致的,各地林草主管部门要对此类图斑落地上图、作出说明并负责后续更新。

问题9:林光互补、草光互补的光伏发电项目,如何认定地类?

答:新增光伏发电项目中,已办理土地征转手续的配套设施用地,应认定为工业用地;光伏板阵列用地可按原地类认定,如原地类用途已改变的应按实地现状变更地类,并按《全国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化普查技术规程》附录C.1进行光伏用地记载。



二、技术标准

 

问题10:国家是否允许对一级地类有错漏的图斑进行纠正,以及更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

答:自然资办发〔2023〕59号文已明确:凡是发现国土调查成果与实地国土利用现状不一致的,无论是调查时点后新发生变化的,还是“三调”或历年国土调查错漏的,均应及时通过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更新或纠正调查成果,确保调查地类与实地现状保持一致。涉及管理急需的,可通过日常变更机制报部“即报即审”。同时,国土调查以二级地类图斑为基本单元,一级类只是对二级类汇总统计。不一致地类套合比对仍是以二级地类为基本单元,已涵盖一级地类不一致情况。无论二级地类还是一级地类错漏的图斑,均应纳入普查工作开展认定。

问题11:年度国土变更调查要求每个图斑提供举证材料,审核通过后更新;本次县级两部门共同认定的图斑,无需提供相关举证材料,如何与年度国土变更平台相衔接?

答:执行自然资办函〔2024〕1057号文,对于县级两部门认定一致,双方确认地类为2023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一上”成果、林草湿调查监测成果或国家内业预判地类等3个地类之一的,无需实地核实和拍照举证,可直接通过“国土调查云”平台填写地类认定结果和审核意见。

问题1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无档案举证这一方式,本次普查可以开展档案举证。一是建议国家明确档案举证适用的具体情况;二是本次通过档案举证变更的图斑,后续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是否需要再次举证?

答:普查与国土调查一样,坚持实地现状认定地类基本原则。为确保普查成果真实准确可靠。档案举证只可作为县级两部门共同开展地类对接辅助参考,根据高清影像资料内业共同认定地类的,可不再开展外业现地核实认定;凡县级自然资源和林草主管部门协商认定意见不一致的,必须开展现地核实认定。普查成果统一纳入国土变更调查后,如未出现新的变化,后续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时不需要再次举证。

问题13:国土变更调查技术规程规定“对于用途不明确的新增推(堆)土区,按原数据库地类调查”,如何解决植被覆盖类型和国土地类相冲突问题?

答:国土变更调查中的“推(堆)土区”主要是对于各类建设项目或土地综合整治工程等施工前期,现状呈推(堆)土状态,虽原地类用途已改变但新地类用途和用地边界尚不明确的“在途变化”区域,以单独图层的形式标注,并在后续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中持续跟踪,直至变化为新地类。普查中,可将国土调查“推(堆)土区”中暂按原地类记载,按实际状况记载为无植被覆盖,标注林地草地湿地管理类型,今后将不作为地类不一致图斑。

问题14:自然资办发〔2023〕40号明确“属于采伐或火灾后3年内,尚未更新造林且未形成其他明确地类的,认定为其他林地(采伐迹地或火烧迹地)”。现实中,毁林毁草违法开垦耕种农作物,已形成明显的耕地;或林草地被开垦,已整改并恢复植被或为退耕还林地,且已达到成林标准的,如何认定地类?

答:按现地实际认定地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与自然资办发〔2023〕40号、自然资发〔2023〕53号文等,县级两部门共同商议后,属于毁林毁草违法开垦耕种农作物,已形成明显的耕地的,认定为耕地,填写管理类型(毁林开垦或毁草开垦);或林草地被开垦,已整改并恢复植被或为退耕还林还草地,且已达到成林或成草标准的,认定为林地或草地,记载植被覆盖类型。

问题15:《地类对接方案》要求:“涉及退耕还林、人工造林地和油茶等木本油料经济林图斑的现状开展核实确认、逐地块落地上图”,工作量巨大,很难按时完成,能否进行调整?

答:退耕还林还草图斑以及2021年以来人工造林及新造油茶等均已实现落地上图,由各级林草部门依据相关经营档案资料和高清遥感影像核实认定。如仍无法确定或达成统一意见的,必须开展现地核实确认。

问题16:能否明确规定带状图斑的最小上图宽度?

答:带状图斑至少2行树木,原则上实地林带宽度不小于4米。

问题17:能否允许先区分林草部门管理还是非林草部门管理,再分类标注;先开展个别标注,再逐年总体全面标注?

答:普查不能直接确定林地草地湿地管理边界,应按照办资字〔2024〕128号文全面记载图斑林地草地湿地管理类型。

问题18:森林样地调查中是否调查林下草本鲜草产量?

答:按照办资字〔2024〕128号文要求调查鲜草产量。对森林样地,按要求开展小样方调查,记载草种类及其盖度和平均高。后续可通过模型计算样地鲜草产量,再推算总体鲜草产量。

问题19:荒漠化沙化、石漠化土地图斑调查中关于前期图片库采集点的复位数量达到1/3以上的要求,能否只对荒漠化沙化、石漠化土地区域需要开展不一致图斑现地核实的图斑开展图片采集?

答:应结合不一致图斑,统筹布局,规划现地核实举证路线,沿线同步开展荒漠化沙化、石漠化土地图斑图片采集与复位工作。不局限在不一致图斑内采集图片,且采集图片的图斑数量必须满足以县为单位,不小于荒漠化沙化、石漠化土地图斑总数1%;复位图斑数量必须满足前期图片库复位数量的1/3。

问题20:现状为天然牧草地,实施过人工造林项目(灌木树种),现地未达灌木林成林标准,如何认定地类?目前已在其他草地上造林的图斑,是否更新为其他林地(未成林造林地)?

答:国土调查和普查均按照国土调查统一调查标准和《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统一分类,依据调查时点国土利用现状认定地类。天然牧草地中实施的人工造林,未达乔木林、灌木林成林标准前,维持原有地类不变,客观填写植被覆盖类型,达到乔木林、灌木林成林标准后,自然资源和林草主管部门按实地现状认定地类。人工造林图斑按项目分层进行数据管理和使用,涉及草地的记载草地管理类型。

问题21:普查工作要求调查并标记可造林绿化的图斑,其他草地图斑是否可调查标记?

答:可以标记。但要核实地类的有关管理属性,避让基本草原、已落实承包的草原、实施草原补奖政策的草原、自然资源部门后备耕地资源等,由县级自然资源和林草部门共同确认。

问题22:国土变更地类为其他土地(沙地、裸土地等),实施防沙治沙工程已达到草地或林地标准(未成林),如何变更调整为草地或林地?

答:国土调查和普查均按照国土调查统一调查标准和《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统一分类,依据调查时点国土利用现状认定地类。对于实地已达到草地或林地的,经核实举证后应及时变更调查为草地或林地。实施防沙治沙工程的,可同时按项目分层进行数据管理和使用。

问题23:现状为园地,实际为退耕还林图斑,并种植经济林,且属于退耕还林补助范围,如何认定地类?

答:坚持实地现状认定为园地。可按经营档案资料、管理实际标注林地管理类型。

问题24:国有林场内国土调查地类为耕地,但之前从未开垦,实地现状也不为耕地,该类图斑如何认定地类?

答:按照自然资办发〔2023〕59号文执行,由县级两部门根据实地现状认定地类,记载林地管理类型。

问题25:现地为园地,年度国土变更地类为乔木林地,如何认定地类?

答:坚持实地现状认定地类。按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和国土调查相关要求,凡发现实地现状与国土调查地类发生新变化的,按实地现状核实举证后变更地类。

问题26:年度国土变更地类为其他林地,图斑影像特征显示或现地植被覆盖已达到乔木林标准,如何认定地类?

答:坚持实地现状认定地类。按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和国土调查相关要求,对已达到林地草地相应标准的,经核实举证后变更地类。

问题27:年度国土变更地类为其他林地,目前已恢复为耕地,如何认定地类?

答:按自然资发〔2023〕53号文执行,属于农民依法承包经营的耕地上种树或撂荒的耕地形成的其他林地,且农民自愿逐步恢复为耕地的,地类认定为耕地,按耕地管理;属于毁林开垦其他林地而形成的耕地,且未划入耕地保护红线的,按实地现状认定地类,提供举证材料,记载林地管理类型。

问题28:现状为草地、林地(灌木林地),年度国土变更地类为耕地,如何变更调查地类,补充调查属性因子?

答:坚持实地现状认定地类。按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和国土调查相关要求,对已达到林地草地标准的,经核实举证后变更地类。变更调查为林地或草地的,记载植被覆盖类型和管理类型。

问题29:林地内乔木林地、竹林地植被覆盖类型不一致问题如何处理?

答:坚持实地现状认定地类。按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和国土调查相关要求,对已达到乔木林地、竹林地标准的,经核实举证后变更地类。同时,按自然资办发〔2023〕40号文规定,林地内的二级地类与植被覆盖类型要保持对应一致。

问题30:年度国土变更地类为农村道路,图斑边界明显超出实地范围,超出区域实地为灌木林地,是否可以对图斑边界进行修正?

答:坚持实地现状认定地类。凡发现国土调查地类与实地现状不一致且达到调查最小上图面积的,经核实举证后按实地现状认定并变更地类,明确二级地类边界。

问题31:公园绿地内植被覆盖图斑是否需要细化?

答:可根据不同植被覆盖类型,对面积大于400平方米的进行区划细化。

问题32:林地内生产道路等三级地类图斑是否有必要细化?

答:允许按实际经营管理需求进行细化,二级地类应与国土调查地类保持一致,林地内生产道路按三级地类认定为林业直服设施用地,记载其他覆盖。

问题33:图斑整地痕迹明显,灌木覆盖度低于40%,但现在已达到成林年限且保存率达到65%以上,年度国土变更地类为天然牧草地,可否认定为未成林造林地?

答:严格按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统一分类标准,暂维持天然牧草地地类,客观记载植被覆盖类型(未成林)。人工造林图斑可同时按项目分层进行数据管理和使用。

问题34:规划葡萄种植用地,年度国土变更地类为裸岩石砾地,如何确定地类?

答:按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统一分类标准和实地现状认定地类,不能依据“规划”或“管理”认定普查或国土变更调查中的地类。待实地已种植葡萄且达到园地认定标准后,按实地现状变更地类。

问题35:已种植葡萄,年度国土变更地类为园地,如何确定地类?

答:维持园地地类不变。

问题36:图斑影像特征明显,存在林木覆盖,是否可依据林木分布情况,直接认定为乔木林地、疏林地?

答:自然资办函〔2024〕1057号已明确,对于县级两部门认定一致,地类为2023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一上”成果、林草湿调查监测成果或国家内业预判地类等3个地类之一的,无需实地核实和拍照举证;其他则需逐图斑开展高清影像或实地拍照举证。

问题37:年度国土变更地类为园地,林草湿调查监测成果植被覆盖类型为乔木覆盖,现地认定为灌木林地,如何认定地类?

答:坚持实地现状认定地类。对已达到林地草地相应二级地类认定标准的,按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和国土调查相关要求认定地类,如地类发生变化,经核实举证后变更地类。林地内按自然资办发〔2023〕40号文认定乔木林地、竹林地或灌木林地。

问题38:图斑影像特征为耕地,年度国土变更地类为其他林地,如何认定地类?

答:坚持实地现状认定地类。按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和《国土调查与林草湿调查地类对接技术方案》相关要求,由县级两部门共同审核认定。

问题39:图斑影像特征为公园绿地,年度国土变更地类为园地,林草湿调查监测成果植被覆盖类型为乔木覆盖,如何认定地类?

答:结合相关档案资料,开展现地核实认定地类。具体按《不一致图斑内业预判和实地认定及属性标注细则(试行)》执行。在城市和建制镇范围内按公园与绿地认定地类,同时细化记载植被覆盖类型。

问题40:年度国土变更与林草湿调查监测成果对接融合产生的线性细碎图斑,如何认定地类?

答:按实地现状确定。在保证国土调查成果二级地类边界不变的情况下,修正合并线性细碎图斑,综合至相邻相近图斑,按拟并入图斑认定地类。符合要求的,记载植被覆盖类型。针对具有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唯一标识码的且小于最小上图面积的孤立线性细碎图斑,备注“国土细碎”,统一提交自然资源部门处理。

问题41:国土调查云平台下发的不一致图斑中多部件图斑如何处理?

答:多部件图斑转为单部件图斑,林地草地湿地范围内达到最小上图面积的可单独保留,未达上图面积图斑不作为不一致图斑,综合至相邻相近图斑并统一至拟并入图斑地类,记载植被覆盖类型;林地草地湿地范围外单部件图斑不作为不一致图斑。

问题42:年度国土变更地类为科教文卫用地,林草湿调查监测成果植被覆盖类型为乔木覆盖或灌木覆盖,现地为高级中学校区,国家预判地类为建设用地,地类如何确定?

答:沿用原国土变更地类,维持科教文卫用地,可对植被覆盖区域进行区划细化,记载植被覆盖类型。

问题43:年度国土变更地类为果园,林草湿调查监测成果植被覆盖类型为灌木覆盖,属退耕还林范围,国家预判地类为园地,高清航飞影像特征为灌木林地或耕地。地类如何认定?

答:按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和国土调查相关要求,经核实举证后变更地类,记载植被覆盖类型和林地管理类型。

问题44:图斑位于三峡库区,年度国土变更地类为乔木林地,林草湿调查监测成果植被覆盖类型为乔木覆盖,国家预判地类为乔木林地,高清航飞影像特征为内陆滩涂。地类如何认定?

答:按照自然资发〔2024〕234号、自然资办函〔2024〕1057号和国土调查相关要求,经核实举证后按实地现状认定地类。

问题45:年度国土变更地类为其他园地,林草湿调查监测成果植被覆盖类型为灌木覆盖,国家预判地类为其他园地,如何认定地类?

答:按照自然资发〔2024〕234号、自然资办函〔2024〕1057号和国土调查相关要求,经核实举证后按实地现状认定地类。核实举证时,经营档案资料可作为参考依据。

问题46:年度国土变更地类为乔木林地,林草湿调查监测成果植被覆盖类型为其他林地,国家预判地类为乔木林地,如何认定地类?

答:按照自然资发〔2024〕234号、自然资办函〔2024〕1057号和国土调查相关要求,经核实举证后按实地现状认定地类。

问题47:年度国土变更地类为灌木林地,林草湿调查监测成果植被覆盖类型为其他竹林覆盖,国家预判地类为灌木林地,高清航飞影像特征为竹林地。如何认定地类?

答:自然资办函〔2024〕1057号文已明确,对于县级两部门认定一致,双方认定地类为2023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一上”成果、林草湿调查监测成果或国家内业预判地类等3个地类之一的,无需实地核实和拍照举证;否则需进行实地核实和举证,根据自然资办发〔2023〕40号文认定林地地类。

问题48:年度国土变更地类为乔木林地,林草湿调查监测成果无植被覆盖类型,现状是属于火烧迹地更新造林。如何认定地类?

答:认定为其他林地(未成林地),植被覆盖类型与认定地类保持一致,应提供更新造林的现场举证材料。

问题49:年度国土变更地类为乔木林地,林草湿调查监测成果植被覆盖类型为乔木覆盖,现状为乔木林地,但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如何认定地类?

答:认定为乔木林地,按非林草部门管理标注林地管理类型。

问题50:年度国土变更地类为其他园地,林草湿调查监测成果植被覆盖类型为灌木覆盖,现地栽植花椒,属于第二轮退耕还林实施图斑,如何认定地类?

:维持其他园地地类不变,记载林地管理类型。具体按《不一致图斑内业预判和实地认定及属性标注细则(试行)》执行。

问题51:地方新增不一致图斑如何处理?

答:地方新增或本次普查发现的不一致图斑,根据《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和国土调查相关要求,按实地现状认定地类,纳入国土变更调查。根据自然资办函〔2024〕1057号文,对于县级两部门认定一致,双方认定地类为2023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一上”成果、林草湿调查监测成果或国家内业预判地类的3个地类之一的,无需实地核实和拍照举证;其他则需逐图斑通过高清影像或实地拍照进行举证,确保调查成果真实性,做到有据可查、可追溯。

问题52:前三年的迹地未成林,现状有农作物,如何认定地类?

答:按照自然资发〔2024〕234号、自然资办函〔2024〕1057号和国土调查相关要求,经核实举证后按实地现状认定地类,据实记载管理类型。核实举证时,经营档案资料可作为参考依据。

问题53:能否明确草地湿地季节性变化、房前屋后草坝划为天然牧草地、重要湿地和湿地公园内有植被覆盖的图斑等特殊情况下植被覆盖类型或地类的认定标准?

答:严格按《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和国土调查相关要求按照实地现状认定地类。地方可根据实地现状,结合草地湿地季节性变化、房前屋后草坝等综合判定相应图斑主要用途认定地类,并记载相应的植被覆盖类型和管理类型。林地草地地类图斑的植被覆盖类型应与认定地类保持对应一致。

问题54:能否明确其他林地内涵和非林草湿图斑地类填写要求?

答:其他林地根据《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细化至三级地类,其他林地具体内涵沿用《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程》(GB/T38590-2020)技术标准;非林草湿图斑地类划分及代码执行《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技术标准,按《全国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化普查技术规程》要求填写,记载到一级或二级地类。

问题55:河道、公路、铁路等非林草部门管理范围内的林地草地,是否允许地类和植被覆盖类型不一致?

答:按《不一致图斑内业预判和实地认定及属性标注细则(试行)》第七条执行。非林地草地有植被覆盖的图斑,应记载植被覆盖类型、标注管理类型,允许地类和植被覆盖类型不一致,不作为不一致图斑。

问题56:能否简化林地外乔木、竹林、灌木等植被覆盖的调查因子,不调查起源和管理属性因子?

答:针对林地外有乔木、竹林、灌木等植被覆盖的非林地图斑,应记载植被覆盖类型,不调查起源和管理属性因子。

问题57:人工栽植的侧柏,能否按乔木林或未成林调查而不是灌木林?

答:在生物学特征上,侧柏属乔木树种。对人工栽植的侧柏,应按照《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程》(GB/T38590-2020)相应标准执行。

未达成林年限,成活率达85%(干旱半干旱地区成活率达70%)按未成林调查与认定。如果郁闭度大于或等于0.20或已达到成林年限,虽然郁闭度达不到0.20,但株数保存率符合要求,可认定为乔木林地;但如果实施矮化,则按自然资办发〔2023〕40号文执行:人工培育的矮化乔木(没有明显主干),且其盖度达到40%的,认定为灌木林地。

问题58:对已实施引乔入灌工程,乔木郁闭度未达到0.2以上的灌木林地,应如何调查?

答:按自然资办发〔2023〕40号文件执行,乔灌混交林未达到乔木林认定标准的,认定为灌木林地,当达到乔木林认定标准时,纳入国土变更调查并变更地类。

问题59:地类预判工作只涉及林地图斑,草地湿地的植被覆盖类型不一致如何对接,是否直接认定国土地类?

答:草地和湿地数据整体采用的是国土“三调”及其基础上形成的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本次国土调查与林草湿调查地类对接国家预判只涉及林地图斑不一致情况,各地在实际工作中发现草地和湿地图斑不一致时,参照林地不一致图斑举证认定流程,按照自然资发〔2022〕5号、自然资办发〔2023〕59号、自然资办函〔2024〕1057号等文件及国土调查相关要求,按实地现状变更地类。

问题60:针对违法违规、违建、违法开垦占用林地、草地、湿地图斑的地类如何认定?

答:按现地实际认定地类。根据违法违规、违建、违法开垦相关档案材料,记载林地草地湿地管理类型,整改后恢复成林地草地湿地的,按实地现状认定地类。

问题61:通过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发现的新增林地,应如何填写林种、林地保护等级等管理属性?

答:结合森林资源经营档案资料或现地调查,填写新增林地林种、林地保护等级等管理属性,按《全国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化普查技术规定》要求记载。

问题62:林中空地或林缘空地是否可不单独区划?

答:按《全国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化普查技术规程》图斑区划条件执行。根据林业生产经营需要,满足最小上图面积的图斑可区划细化。

问题63:林草湿外的荒漠化沙化、石漠化是否开展区划与调查工作?

答:林草湿外的荒漠化沙化、石漠化要开展区划与调查工作,以全国第六次荒漠化沙化和第四次石漠化调查范围为依据,开展荒漠化沙化、石漠化区划与调查。


三、管理属性

 

问题64:拆迁后建设用地、工程项目平整土地、沿海围垦区等区域由自然生长杂草或播撒草籽形成,包括山地上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等零散破碎的小面积草地,无实际利用价值且管理不便,能否不纳入草原管理?

答:按实地现状认定地类。但此类图斑按不一致图斑对待,由县级两部门协商确认地类和草地管理类型。

问题65:国家层面能否在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库中增加林地草地湿地管理属性相关字段(林业部门管理或非林业部门管理),并作为各类用地审批和监督执法认定地类的参考?

答: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库中不增加管理属性字段。《全国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化普查技术规程》已明确普查图斑数据库,增加林地草地湿地管理类型字段,普查成果将来两部门共享。后续将作为确定林地草地湿地管理范围的参考依据。

问题66:村庄规划范围内林地草地,能否按现状调查,标注村庄用地属性,管理时可否不按林地草地管理?

答:国土调查成果村庄范围内的林地草地等,按现状细化调查,但纳入村庄范围作为建设用地统计。村庄用地属性直接采用年度国土变更成果,记载植被覆盖类型,不统计在林地、草地面积中,也不按林地草地管理。

 

四、调查方法

 

问题67:能否按实际管理政区、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例如国家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林场、重点国有林区五大森工集团等)单独开展普查工作?

答:普查工作严格遵循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行政单位调查体系,有关政区、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所辖区域应统一纳入同级行政单位开展普查工作,与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接。在普查过程中按要求落实管理界线,统计普查成果。东北重点国有林区五大森工集团等允许单独开展普查工作,但应与属地白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接,纳入统一管理。

问题68:能否明确不一致图斑举证方式、简化程序、细化审核等,制定相应地类对接工作指引?

答:根据自然资办函〔2024〕1057号,一是对于县级两部门认定一致,双方确认地类为2023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一上”成果、林草湿调查监测成果或国家内业预判地类等3个地类之一的,无需开展实地核实和拍照举证。二是认定举证包括高清影像举证、典型类型举证、无人机举证等方法,优化举证手段,减少外业认定任务量;三是地方试点工作中可探索新的方法,提出优化建议。

问题69:不一致图斑多分布在山区,部分图斑人员无法到达,即使到达也难有通透的视角拍摄全貌举证照片,如何开展现地举证?

答:允许采用无人机举证、高清影像举证或类型举证等方式进行核实举证,减少野外调查任务量。同时,可参考经营档案举证资料,县级两部门内业共同认定地类一致,且为2023年“一上”成果、林草湿成果或国家内业预判成果等3个地类之一的,无需开展实地举证和拍照举证。

问题70:自然资源和林草主管部门内业认定地类一致的图斑,是否可不进行实地核实举证?

答:按自然资办函〔2024〕1057号文要求执行。对于县级两部门地类认定一致,且为2023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一上”成果、林草湿调查监测成果或国家内业预判等3个地类之一的,无需实地核实和拍照举证,可直接通过国土调查云平台填写地类认定结果和审核意见。对于县级两部门认定地类一致,但与2023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一上”成果、林草湿调查监测成果或国家内业预判地类均不同,或对国家下发的林地不一致图斑外的重新确定地类的图斑,需利用国土调查云平台开展高清影像举证或实地核实拍照举证工作,并填报地类。

问题71:是否允许使用地方航测影像作为举证依据?

答:按自然资办函〔2024〕1057号文要求执行。县级两部门可利用时相优于国家下发遥感影像、地物标志明显、可判定为同一位置的航测高清影像开展内业认定,如地类认定结果一致的,无需开展实地举证和拍照举证。

问题72:省内已完成新一轮二类调查,其成果和林草湿调查监测成果、年度国土变更成果比对存在部分不一致情况,这类新增的不一致图斑,能否利用二类调查成果做参考,采取与国家下发不一致图斑认定相同的方法认定,达成一致后上报审核变更?

答:二类调查以及其他最新调查监测成果可作为参考依据用于开展不一致图斑认定。而其与林草湿调查监测成果、年度国土变更成果比对出现的不一致图斑,同样按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和国土调查相关要求执行。在实际操作中,可依据高清影像等相关资料,由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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