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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政发〔2024〕17号+晋政办发〔2024〕37号+自然资办发〔2024〕39号+关于“土地复垦”相关问题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5-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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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晋政发〔2024〕1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现将《山西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4日

山西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进美丽山西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标本兼治打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攻坚战,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山西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聚焦我省煤矸石、粉煤灰等大宗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大、历史堆存量大、消纳困难以及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弃物等利用处置问题,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以“无废城市”建设为总抓手,统筹推进固体废物综合治理,着力补齐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短板,守牢生态环境安全底线,助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山西。到2025年,全省固体废物产生强度明显下降,综合利用水平显著提升,无害化处置能力有效保障,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作用明显。到2027年,全省固体废物产生强度在2025年基础上进一步下降,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固体废物现代化治理体系基本形成,治理能力明显提升。

二、工作任务

(一)降低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强度,推动源头减量

1. 推进产业结构绿色低碳转型。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严格固体废物产生强度大、利用处置难的项目准入管理。将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强度作为衡量资源利用效率的重要维度,倒逼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生产工艺及污染防治设施改进升级。全面推进煤炭、电力、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大力培育绿色工厂、绿色矿山、绿色园区。(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人民政府落实。以下均需各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2. 强化煤基固废源头减量措施。严格控制煤矿开采采高、掘高,减少破岩厚度,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装备提高煤炭资源采出率,降低煤矸石产生强度。推动煤矿井下矸石智能分选和充填系统建设,减少矸石出井量,鼓励洗选矸石优先用于井下充填。加强燃煤电厂燃烧过程管理,研发及推行新型燃烧技术,提高燃烧效率,降低粉煤灰产生强度。改进燃煤电厂脱硫技术,推广脱硫剂消耗强度低、可循环使用的脱硫技术,减少粉煤灰产生量、降低腐蚀性。(省能源局、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进工业固体废物多元综合利用,拓宽消纳路径

3. 推动综合利用基地和产业集群建设。立足全省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特别是煤矸石、粉煤灰的产生及区域分布特征,制定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基地发展规划,打造一批发展效果好、创新活力强、产业后劲足的煤基固废综合利用产业集群。推进国家级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基地和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建设。到2025年,推动建设7个国家级综合利用基地,新增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57%。到2027年,每个设区市建成3-5个成规模的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业集群区,新增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0%。(省工信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4. 创新综合利用产业发展模式。以煤基固废建材规模化利用为切入点,扶持综合利用潜力大、市场占有率高的企业,上马一批能与其上下游产业互补、嵌入其产业链发展的煤基固废综合利用项目,带动煤基固废综合利用产业发展。通过培育龙头企业、打造中小企业,形成大中小企业紧密配套、产业链上下游紧密衔接、协同发展的产业链生态。(省工信厅、省国资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5. 强化煤基固废多元化综合利用。在环境风险可控前提下,引导企业加快推进煤矸石等工业固体废物在发电、生产建筑材料、有价组分提取、回收矿产品、制取化工产品、筑路等领域的规模化利用。加强大掺量和高附加值产品应用推广,引导、鼓励企业制定相关标准,规范化推广产品应用,着力提升煤基固废在生产纤维材料、微晶玻璃、超细化填料、低碳水泥、固废基高性能混凝土、预制件、节能型建筑材料等领域的利用水平。(省工信厅、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6. 拓宽煤基固废大规模消纳渠道。开展全省损毁土地调查评估,建立可实施生态回填的损毁土地清单。以县级为单位,以政府为主导,结合辖区内煤矸石、粉煤灰等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的增量消纳和存量治理需求,统筹规划和推进煤基固废用于采煤沉陷区、采矿坑等损毁土地治理。鼓励煤炭露天开采形成的矿坑优先回填煤基固废,探索开展煤基固废用于植被覆盖率低、水土流失严重的自然荒沟的生态回填和修复治理。推动煤基固废用于回填损毁土地、荒沟等的政策、调查评估技术要求和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的制定出台,严防对土壤、地下水等造成二次污染。力争到2027年,实现工业固体废物“产、用、处”平衡。(省自然资源厅、省能源局、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7. 加大综合利用政策扶持力度。以煤矸石、粉煤灰等煤基固废为重点,制定出台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扶持激励政策。探索建立煤基固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加大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品使用推广力度,依法依规取缔黏土砖生产,在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鼓励优先使用煤基固废综合利用产品。(省工信厅、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化处置,强化环境管理

8. 加强工业固体废物堆场排查整治。全面摸底排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建立环境监管全口径清单和问题堆场清单,推动落实属地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一点一策”、分级分类推进整改整治。持续深入开展黄河流域“清废行动”,严厉打击固体废物非法倾倒行为。到2027年,全面完成以黄河流域为重点的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排查整治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9. 强化工业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管理。建设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及利用处置数据库,完善重点监管企业清单,严格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管理。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及利用处置台账、标识标志、污染防治要求及跨省转移等制度体系。加强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全过程监管。(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四)强化源头分类回收,促进生活源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

10. 完善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分类运输体系,统筹规划布局中转站点,有效衔接分类投放端和分类处理端,提高分类收集转运效率。持续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试点,构建城乡融合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体系。到2025年,太原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达到100%,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达到70%。到2027年,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稳步提升。(省住建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1. 积极推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集散场地和分拣处理中心,强化可回收物的回收和再生利用。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收运网络和再生资源回收网络的“两网融合”,积极发展共享经济,推动二手商品交易和流通。以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为契机,加快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产生的固体废物回收循环利用。到2025年,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到2027年,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稳步提升。(省商务厅、省住建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2. 稳步提升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全面贯彻落实《山西省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加快推进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建设。推进现有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升级改造和污染防治,持续提升设施运行管理水平。加大在用垃圾填埋场规范化运行监管力度,强化渗滤液、填埋气等二次污染治理。到2025年,城市实现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全覆盖。到2027年,全省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3. 有序推进塑料污染治理。全面落实国家塑料污染治理要求,持续推进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减量,有序推广塑料替代产品。推进塑料污染全链条治理,加强塑料废弃物规范回收处置。加快快递包装绿色转型,推广可循环绿色包装应用。到2025年,设区市塑料垃圾填埋量大幅降低,塑料污染得到有效控制,电商快件基本实现不再二次包装。力争到2027年,塑料污染得到根本控制,电商快件实现不再二次包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发展绿色生态农业,促进农业废弃物资源利用

14. 推进农药化肥减量增效。深入实施农药化肥减量行动,加强农业投入品规范化管理,鼓励和引导农民采用增施有机肥、秸秆还田、种植绿肥等技术,持续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深入推进化肥减量增效示范区和高标准农药减量增效示范基地建设。到2025年,化学农药使用量不高于“十三五”期间平均使用量,化肥使用量持续减少。力争到2027年,化学农药使用量不高于“十四五”期间平均使用量。(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15. 推进农牧循环发展。大力发展生态循环农业,推动建立受益者付费机制。因场施策建设畜禽粪污资源化处理设施,打造种养结合提升县和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试点县。加快建成以集中处理为主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到2025年,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3%以上,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率稳定在80%以上(大型养殖企业采用符合农业农村部规定的自行处理方式除外)。力争到2027年,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4%以上,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率稳定在90%以上(大型养殖企业采用符合农业农村部规定的自行处理方式除外)。(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16. 提升秸秆综合利用能力。开展秸秆科学还田和高效离田,完善秸秆收储运体系建设,因地制宜优化调整秸秆综合利用结构,以玉米、小麦主产区为重点,打造一批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加大秸秆资源化利用先进技术和新型市场模式的集成推广,推动形成长效运行机制。到2025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力争到2027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2%以上。(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17. 提升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水平。以回收、处理等环节为重点,建立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企业主体、农户参与的农膜及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体系。推广普及标准地膜,推进机械化捡拾、专业化回收,探索推广全生物降解地膜,开展地膜科学使用回收试点县建设。鼓励并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当地农药包装废弃物、废旧农膜回收处理工作。到2025年,农膜回收率达到85%以上,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力争达到80%以上。到2027年,农膜回收率、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较2025年稳步提升。(省农业农村厅、省供销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倡导绿色建筑,推进建筑垃圾多维综合利用

18. 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落实建设单位建筑垃圾减量化主体责任,全面推广绿色建筑,推动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加快推进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和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建设,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全产业链协同发展。到2025年,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100%,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低于30%。到2027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较2025年稳步提升。(省住建厅负责)

19. 促进建筑垃圾多渠道消纳。科学布局移动式资源化利用设施,配套建设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实现就地就近资源化利用。探索资源化利用相关产品准入及保障机制,推动在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中优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开展现有建筑垃圾填埋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生态修复。到2025年,全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到60%以上,并逐步关闭原有建筑垃圾填埋场。到2027年,全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稳步推进。(省住建厅负责)

20. 加强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加强建筑垃圾产生、转运、调配、消纳处置以及资源化利用全过程管理,实现工程渣土(弃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等不同类别的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与资源化利用。加快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把建筑垃圾处理与资源化利用设施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合理确定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填埋处理、资源化利用设施布局和规模。(省住建厅负责)(

七)强化全过程管理,提升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能力

21. 加强危险废物收集体系建设。总结小微企业收集试点经验,持续推进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体系建设。鼓励危险废物专业收集转运和利用处置单位建设区域性收集网点和贮存设施,重点服务小微企业,同时兼顾机关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和学校等单位及社会源产生的危险废物。开展工业园区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工作,推动收集转运贮存专业化。到2025年,危险废物收集覆盖率达到100%。(省生态环境厅、省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2. 优化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落实国家关于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的相关政策要求,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鼓励开展可利用类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开展危险废物产生和利用处置匹配性效果评估,引导资本有针对性地投入利用处置能力不足的各类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鼓励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集聚区)、集团企业结合自身危险废物产生情况,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推进现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提标升级改造,推动高水平利用处置。到2025年,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满足本地区中长期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需求。力争到2027年,特殊类别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需求得到有效保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23. 强化危险废物监管能力。健全“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监管体系,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持续推进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工作,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智能化水平。加强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开展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绩效评价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推进“无废城市”建设,提升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水平

24. 高质量推进“无废城市”建设。加快推动太原市、晋城市“无废城市”建设。鼓励其他城市结合本地实际开展“无废城市”建设。到2025年太原市、晋城市全面完成“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目标。到2027年,全省“无废城市”建设比例达到60%。(省“无废城市”建设协调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5. 全面开展“无废细胞”建设工作。以无废园区、无废集团、无废工厂、无废校园、无废机关等为重点,积极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参与“无废细胞”建设,形成覆盖工业源、生活源固体废物的综合管理模式,推动实现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到2025年,各设区市力争培育建设10个以上“无废细胞”。到2027年,全省“无废细胞”建设数量进一步提升。(省“无废城市”建设协调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攻坚行动协调机制,强化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定期调度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具体落实措施,建立工作台账、项目清单、责任清单并全力推进落实,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地见效。建立考评奖惩机制,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攻坚行动重点工作任务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体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突出问题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二)加大政策扶持

各级财政、税务、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自然资源、能源、生态环境等部门要从政策准入、用地保障、项目审批、生态补偿、产品利用等方面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加大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扶持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

(三)加强科技支撑

持续健全完善生态环境领域科技创新体制机制,鼓励科技创新,加大科技投入,加强产学研合作,开展固体废物减量化、高值化利用关键技术科技攻关、工艺设备研发制造,推动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

(四)强化宣传引导

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新媒体等多种平台,加强宣传报道,增强公众环保意识,倡导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组织实施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向公众开放活动,接受公众参观与监督,进一步凝聚共识,推动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24〕3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7月1日

(此件删减后公开)山西省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国发〔2024〕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24〕7号)及《山西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晋政发〔2024〕10号)精神,深入实施畅通资源循环利用链条行动,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紧抓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政策机遇,结合工业、农业、建筑、交通、教育、文旅、医疗等重点领域设备更新和汽车、家电、家装以旧换新,推动废弃物精细管理、有效回收、高效利用,推动发展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加快构建覆盖全面、运转高效、规范有序的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到2025年,初步建成覆盖各领域、各环节的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主要废弃物循环利用取得积极进展。煤矸石、粉煤灰、冶炼渣、工业副产石膏、尾矿等工业固废年利用量达2亿吨以上,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60%以上,秸秆综合利用率达90%以上,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83%以上,新增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0%。废钢铁、废铜、废铝、废铅、废锌、废纸、废塑料、废橡胶、废玻璃等主要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年加工能力超过1900万吨,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年产值达到1100亿元。到2030年,建成覆盖全面、运转高效、规范有序的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各类废弃物资源价值得到充分挖掘,再生材料在原材料供给中的占比进一步提升,资源循环利用产业规模、质量显著提高。

二、推进废弃物精细管理和有效回收

(一)加强工业废弃物精细管理。以煤矸石、粉煤灰等煤基固废为重点,完善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及利用处置台账、标识标志、污染防治要求及跨省转移等制度体系,强化全过程管理。深入开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排查,建立环境监管全口径清单和问题堆场清单,实施分级分类整治。持续推进黄河流域“清废行动”,深入开展黄河流域固体废物非法倾倒排查整治。完善工业废水收集处理设施。鼓励废弃物产生单位与利用单位开展点对点定向合作。(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各市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市政府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二)完善农业废弃物收集体系。实施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持续开展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健全秸秆收储运体系,培育第三方服务主体,开展秸秆收储中心示范建设。开展地膜科学使用回收试点,推进地膜机械化回收,健全多元化回收体系,推进废旧农膜科学分类处置。确定1-3个县(市、区)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试点,推动行政村建立农药废弃物回收点,县(市、区)建立集中收贮转运站。持续实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社会源废弃物分类回收。持续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组织开展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点遴选活动。分类推进再生资源暂存点、中转站和分拣中心建设。推动有条件的生产、销售企业开展废旧产品逆向物流回收。结合汽车、家电产品等以旧换新需求,推动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和废弃家电回收利用。推广“互联网+回收”模式。推动太原市、吕梁市首批园林绿化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试点建设。完善建筑垃圾管理体系。加快城镇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因地制宜健全农村废旧物资回收网络。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基层经营服务网点优势,推动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省商务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供销社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动各类废弃物资源化能源化利用

(四)强化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开展煤矸石、粉煤灰等固废多元素、多组分梯级利用,提升工业固废在生产纤维材料、微晶玻璃、超细化填料等领域的高值化利用水平。统筹规划和推进煤基固废用于露天矿采坑回填和修复治理等领域的法规政策和技术规范,畅通井下充填、生态修复、路基材料等利用消纳渠道。开展秸秆高效离田,因地制宜优化调整秸秆综合利用结构,扶持培育一批市场化利用主体。(省工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能源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再生资源高效利用。在长治、太原、大同、忻州、吕梁、运城、阳泉等地统筹规划布局一批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橡胶等再生资源精深加工利用产业集群。鼓励再生资源加工利用企业延伸加工产业链,实施绿色化、智能化提质改造。加快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合理规划布局再生水输配设施。根据实际需要建设污水资源化利用设施。(省工信厅、省住建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废旧动力电池循环利用。加强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溯源规范管理,推动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利用项目建设,提升动力电池规范化处置能力。落实动力电池梯次利用产品认证制度,推动动力电池梯次利用产品质量认证。开展清理废旧动力电池“作坊式回收”联合专项检查行动,加强废铅蓄电池等危险废物收集、利用过程环境监管。(省工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低值可回收物循环利用。研究制定我省低值可回收物目录。鼓励有条件的市建立低值可回收物回收财政补贴机制,探索采取特许经营等方式推进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省财政在市财政补贴低值可回收物的基础上,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奖励支持。健全县级补贴为主、市级补贴奖补和省级适当奖励的低值可回收物补偿机制。(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探索新型废弃物循环利用路径。健全风电、光伏设备改造升级和退役管理机制。推动发电企业完善退役风电、光伏设备报废管理制度,提升报废资产处置效率。鼓励光伏、风电生产企业推行绿色设计、延伸产业链条。推进数据中心、通信基站等新型基础设施领域废弃物循环利用。(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信厅、省数据局、省通信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推进废弃物能源化利用。加快推进县(市)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建设,贯彻落实《山西省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2023年修订)》(晋发改资环发〔2023〕208号),补齐县(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短板。按照科学评估、适度超前的原则,积极推进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因地制宜推进农林生物质能源化利用,稳步推进生物质能多元开发利用。(省住建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能源局、省林草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广资源循环型生产和再利用模式

(十)推广资源循环型生产模式。开展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推动园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持续积极推进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加强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和结果应用。推进企业能源梯级利用、水循环利用、固废综合利用,加强余压余热余气和废液资源化利用。深入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推进煤炭绿色开采,强化标准体系建设,指导煤矿因地制宜开展绿色开采技术路线的探索应用。支持二氧化碳资源化利用及固碳技术模式探索应用。推广种养结合、农牧结合等循环型农业模式,强化生物废弃物资源利用。通过财政补贴奖励支持,培育壮大一批粪肥还田社会化服务组织,更高水平推行绿色种养循环发展模式。(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能源局、省农业农村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引导二手商品交易便利化、规范化。鼓励“互联网+二手”模式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设集中规范的二手商品交易市场。持续优化二手车交易登记管理,促进便利交易。建立二手车出口专项工作机制,支持有实力的企业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加强交易行为监管,推动线下实体二手市场规范建设和运营,督促指导省内电子商务平台建立健全协议规则。加强计算机类、通讯类和消费类电子产品二手交易的信息安全监管。推动二手商品交易诚信体系建设,加强交易平台、销售者、消费者、从业人员等信用信息共享。鼓励发展二手商品第三方评估机构,完善二手商品评估鉴定行业人才培养和管理机制。(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人社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培育发展再制造产业。围绕工业、交通等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需求,鼓励对具备条件的废旧生产设备及关键零部件进行梯次利用,深入推进我省产业基础较好的煤机装备、轨道交通、工程机械等再制造产业发展,探索发展汽车零部件、风电光伏、航空等装备再制造业务,推广应用再制造先进技术工艺,提升再制造加工水平。结合工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推广使用再制造产品和服务。在履行告知消费者义务并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前提下,鼓励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在售后维修等领域应用。(省工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商务厅、省科技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培育壮大资源循环利用产业

(十三)推动产业集聚化发展。依托太原、晋城“无废城市”和太原、临汾国家废旧物资循环利用重点城市建设,推动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产业集聚发展。加快朔州、长治、晋城国家级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和大同、吕梁、阳泉、临汾及河津、保德等国家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引导各地根据本地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资源禀赋、产业结构、废弃物特点等情况,培育资源循环利用产业集聚区。(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商务厅、省自然资源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培育行业骨干企业。持续开展全省再生资源回收骨干企业培育工作。培育一批加工利用骨干企业,依托“链主”,牵引“链核”“链上”企业协同发展,壮大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产业链。支持企业牵头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对绿色低碳技术进行联合攻关,参与国家、省相关重点科技项目。引导、支持相关省属企业在废弃物循环利用工作中发挥骨干和表率作用。(省商务厅、省工信厅、省国资委、省科技厅、省供销社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引导行业规范发展。鼓励回收骨干企业通过连锁经营、特许经营(加盟)等方式,畅通回收利用渠道,形成规范有序的回收利用产业链条。推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钢铁、废旧轮胎、废塑料、废纸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行业规范管理。强化工业固废全流程环境管理,建设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及利用处置数据库,强化大宗工业固废申报登记管理,建立监管企业清单。依法打击再生资源回收、二手商品交易等废弃物循环利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省工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完善政策机制

(十六)完善财政支持政策。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我省废弃物回收和加工利用项目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支持再生资源绿色分拣中心等回收体系建设。发挥省级技术改造资金作用,加强对废弃物循环利用重点项目建设的支持。加大省级资金统筹力度,支持废弃资源循环利用产业。有序推进生活垃圾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好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环境保护税等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推广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做法,细化实施举措。配合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不断落实落细所得税征管措施。(省税务局负责)

(十八)创新金融支持方式。建立再生资源加工利用骨干企业、重点项目动态统计和产融对接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加大对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重点领域废弃物循环利用企业和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发行绿色债券、上市融资和再融资,并依法依规披露相关信息。(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人行山西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山西证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强化要素保障措施。引导各市将交投点、中转站、分拣中心等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中转贮存等设施纳入公共基础设施用地范围,保障合理用地需求。对加工利用产业、二手交易市场等项目,各市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上给予倾斜支持。因地制宜规划布局农村废弃物回收利用设施。将废旧物资回收车辆纳入城市运行保障车辆范畴,按照各地城市限行政策通行,对确需在禁限行时段路段通行的车辆,通过核发通行证等方式予以保障。对可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新建、改建、扩建再生资源利用项目,简化能评、环评等前期审批手续,开辟审批“绿色”通道。(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省能源局、省生态环境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增强科技支撑能力。聚焦大宗固废综合利用、再生资源高效利用、废旧装备再制造等领域,实施一批废弃物循环利用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鼓励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产学研深度合作。积极组织企业申报《国家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先进适用工艺技术设备目录》,鼓励各市组织废弃物循环利用技术推广对接、交流培训。(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工信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推广应用再生材料。推进再生材料推广应用、废弃物循环利用等领域省级地方标准的制定工作。落实国家再生材料认证制度,推动再生材料推广应用。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积极采购再生资源产品。鼓励企业将再生材料应用情况纳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范围。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有序参与或牵头制定产品碳足迹国家规则和标准。(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组织实施

各市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的重要意义,完善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抓好贯彻落实,确保各项政策举措、重点任务落地见效。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构建我省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市各部门要结合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围绕废弃物循环利用重点领域,做好项目谋划储备和推进建设工作。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守土石料利用政策底线进一步完善矿山生态修复激励措施的通知

自然资办发〔2024〕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为推动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2021〕40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自然资规〔2019〕6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规范实施和监督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0号),充分发挥激励政策的正向引导作用,进一步严格规范管理,着力解决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实施过程中过度采挖、违规销售土石料等问题,确保矿山生态修复规范有序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矿山生态修复项目管理边界

  (一)准确界定矿山生态修复项目性质。矿山生态修复项目要以治理受损地质环境、复垦利用损毁土地、恢复重建生态系统,改善矿区及周边人居环境,提升生态产品供应及服务能力为核心目标。不得将工程建设项目、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煤田(层)灭火排险项目等“包装”成矿山生态修复项目立项实施。

  (二)厘清生态修复与开发建设管理边界。采矿损毁土地复垦修复坚持宜农则农、宜建则建,对拟保留用于开发建设的存量采矿用地(包括义务人灭失且国土变更调查地类认定为“采矿用地”的历史遗留废弃采矿用地,以及存在义务人且已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采矿用地,下同),不再设立生态修复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立项并依法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对于经批准设立的建设项目动用砂石料以及非砂石类生产矿山在其矿区范围内产生砂石料等情形中涉及对外销售的,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动用砂石料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明确合理利用土石料的要求

  (三)坚持科学合理原则。要按照“必要合理”“影响最小化”要求,在保障地质环境稳定、有利于生态修复工程施工和后期自然恢复前提下,严格控制新采挖范围和新产生土石料(指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数量,防止过度治理对地形地貌、植被水体等造成新的破坏。项目实施范围内现存废弃采坑底部区域原则上不得进行新的采挖,修复后采坑底部标高不得低于修复前最低标高。对于确有必要进行削坡减荷、危岩清理的,应由具备相应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进行严格评估论证和工程设计后实施。

  (四)优化方案编报审查要求。矿山生态修复项目不单独编制土石料利用方案,有关土石料利用情况纳入矿山生态修复方案进行专章说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矿山生态修复方案,细化工程设计,合理确定原地遗留土石料量和新产生土石料量、用于本修复工程数量以及对外销售数量。涉及土石料对外销售的矿山生态修复方案及其工程设计,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报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各地可根据项目投资额度、土石料对外销售数量等情况,对矿山生态修复方案及其工程设计进行提级审查。经审查同意的矿山生态修复方案及其工程设计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的,按原程序报批。调整内容涉及的工程应当立即停工,待批准后再行实施,不得边报批、边施工。

  (五)严格土石料处置程序。按照矿山生态修复方案及其工程设计新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土石料,应当优先用于本修复工程,确有剩余的可进行对外销售。凡涉及剩余土石料对外销售的,均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进行,不得由项目承担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直接销售或以赠与、互换等方式擅自处置,销售所得收益均应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保障土石料收益全部用于本地区生态修复。

  三、发挥激励措施综合效用

  (六)加强矿区资源综合利用。推动废石、煤矸石、尾矿等采选活动产生的一般矿业固体废弃物在生态修复工程中的生态化利用,在严格污染风险管控、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确保环境安全前提下,鼓励用于土壤改良、采坑及塌陷区回填等。鼓励矿区内优质表土和乡土植物等就地利用。对现状为废弃矿山、经科学论证后具备重新设置采矿权条件的,应依法依规办理采矿权出让、登记审批。

  (七)促进矿区土地资源盘活利用。各地在编制县、乡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其详细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经济发展、产业布局用地需求、矿区土地利用现状、自然地理条件等因素,因地制宜确定矿区土地复垦利用方向。在确保城镇建设用地总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不突破,且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布局优化方向的前提下,对拟保留用于开发建设的存量采矿用地,可按程序纳入城镇开发边界,并优先纳入土地储备库。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实施范围内涉及零散耕地、园地、林地、其他农用地等需要空间置换和布局优化的,可纳入矿山生态修复方案一并依法审批;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在确保调整后本行政区域内各地类面积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允许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实施范围内复垦修复新增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按规定认定地类后,用于占补平衡。

  (八)畅通指标流转使用渠道。各地要全面落实采矿项目新增用地与复垦修复存量采矿用地相挂钩、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耕地占补平衡等政策,结合实际完善工作制度、细化管理要求,推动新增和腾退指标合理使用。鼓励地方积极探索拓展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新增农用地指标流转使用渠道,将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为林地、湿地,按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经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变更为林地、湿地后,可按有关规定认定用于林地、湿地占补平衡,根据修复面积给予用林定额和湿地指标奖励。

  四、建立健全防控机制

  (九)强化协同监管。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监管与督察执法协同配合,建立完善矿山生态修复监督检查信息共享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制止,增强工作合力,提升监管效能。要探索建立诚信档案和信用评价制度,将从事矿山生态修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违法违规信息纳入相关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实施信用惩戒。要进一步畅通公众监督和举报渠道,有效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十)压实属地责任。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项目组织实施主体责任,通过公开竞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和施工单位,建立健全项目合同管理制度,在相关合同中明确土石料利用要求、各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要强化项目实施全生命周期监管,严格执行监理、审计、验收等制度。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督促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主体责任,加强方案实施、土石料对外销售等监督管理。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细化相关要求,加强对市、县工作的监督指导。

  五、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明确违法违规认定情形。由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责任人灭失的历史遗留露天开采类矿山生态修复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违法采矿行为:①未按规定履行项目立项程序,采挖土石料或其他矿产资源;②经批准的项目实施过程中,超出批准范围(含平面和高程)采挖土石料;③经批准的项目实施过程中,剩余土石料销售收入由施工方或项目方占有;④经批准的项目实施过程中,施工方或项目方将剩余土石料以赠与、互换等方式擅自处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违规处置土石料行为:①经批准的项目,虽按照方案及其工程设计施工,并将剩余土石料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处置、销售收入全额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账户,但土石料销售数量超出方案及其工程设计规定数量;②经批准的项目,剩余土石料销售收入虽全额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账户,但未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处置;③经批准的项目,剩余土石料虽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处置,但销售收入未全额纳入本级政府财政账户、未实施“收支两条线”。

  (十二)严肃查处整改违法违规行为。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涉嫌违法采矿、违规处置土石料等行为,要组织调查核实,查证属实的要及时制止,对违法采矿问题严肃查处,对违规处置土石料问题纠正整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涉嫌职务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以生态修复等各类名义违法采矿、严重破坏生态问题,将作为督察内容纳入国家自然资源督察。部将针对违法违规问题突出地区,综合运用公开通报、集中约谈、挂牌督办等手段,督促问题整改到位。

  各地要结合实际研究出台实施细则或办法,加强跟踪评估并及时完善,确保有关要求和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工作中遇有重大问题及时报部。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4年7月31日

自然资源部关于“土地复垦”相关问题的答复

1--临时用地土地复垦验收是在哪个阶段申请

Q:

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而土地复垦方案在时间上分为建设工期、复垦期、管护期三个阶段。那么,土地复垦义务人在管护期内对复垦的地块进行管护是否属于土地复垦任务的一部分?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哪一个阶段申请验收,是在管护期内申请验收,还是在管护期结束之后申请验收?

A:

您好!感谢对土地复垦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土地复垦条例》及《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四章土地复垦验收”对土地复垦验收进行了规定,《生产项目土地复垦验收规程》(TD/T 1044-2014)也有相关技术要求。涉及验收有关具体操作程序问题,建议咨询当地自然资源部门。(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

2--请问临时用地办理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吗?

Q:

您好,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生产建设周期在三年以下的项目,应当一次性全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但耕地占用税法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请问耕地占用税和土地复垦费是否重复,两者缴费标准不一致,该如何缴费呢,谢谢! 

A:

您好!土地复垦费和耕地占用税均应按照相关的规定缴纳。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一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将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等农用地复垦恢复为原用途的,可以依照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凭验收合格确认书向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出具退还耕地占用税意见的申请。经审核属实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意见。土地复垦义务人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退还耕地占用税手续。涉及具体操作程序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办理。(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

3--土地复垦

Q:

输电线路需要做土地复垦吗?

A:

您好!应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第二条和第十条等规定,并结合输电线路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判断是否属于需要土地复垦的情形。具体请咨询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

4--编制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需要资质吗?

Q:

编制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需要资质吗?若需要,需要什么资质?谢谢 

A:

您好!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并后,编报相关报告无资质要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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