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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自然资源部利用司关于衔接建设用地标准和节地评价有关工作要求的函》的内容(文末附原文),以下13种情形可以不用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
一、政策性豁免(直接免评)
(一)直接明确不开展节地评价的项目类型
1.水库和水电工程项目淹没区用地:淹没区用地是随着水库蓄水形成的特殊用地,其规模主要由淹没范围决定,因此被明确豁免。
2.矿山企业开采区用地:这类用地的规模主要受矿产资源分布、开采工艺等客观条件影响,因此也被列入豁免范围。
3.通信和输电线路塔基用地:塔基用地具有点多、线长、面广且分散的特点,单个塔基占地面积小,因此整体被豁免。
4.河道治理工程和引排灌工程用地:这类工程受自然河道走向、水文条件等因素影响,用地规模弹性较小,因此不在节地评价范围内。
5.涉密工程用地:因涉及国家安全等原因,相关信息不便公开,故不纳入节地评价。
6.小型工程用地:指规模较小、对土地资源影响有限的项目,具体标准需参照各省份实施细则。
7.小于0.2公顷的工程项目用地:此类项目占地面积小,进行节地评价的意义不大,因此被明确豁免。
8.未确定用地主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的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这类用地的最终使用者不确定,但招标拍卖挂牌程序本身已能保障用地的市场化配置,因此不再重复进行节地评价。
二、论证替代豁免(以论代评)
(二)通过其他方式核算用地规模且满足条件,可不开展节地评价
9.能够确定项目各分区用地规模和总用地规模,并且能够判断“八个是否”情况的(主要适用于抽水蓄能电站、城市轨道交通等缺少标准但可通过对标、建设标准核算、同类比对等方式确定用地规模的项目)
“八个是否”是自然资办发〔2021〕14号通知针对无标准建设项目提出的节约集约用地审核要点,具体包括以下八个方面的审查内容:
①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是否突破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等强制性内容。
②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项目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是否符合土地供应政策导向。
③是否严格依据立项文件审查用地标准:是否严格依据立项文件等项目批准文件内容审核土地使用标准,不得在未经审查或未出具审查意见的情况下随意填报结论性意见。
④是否采取了节约集约用地措施:在选址选线、功能分区布局、工程技术方案等方面是否采用了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
⑤是否设置了不必要的功能分区:用地功能分区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冗余或重复设置。
⑥是否存在“搭车用地”、多报少用:用地规模是否与项目建设实际需求匹配,是否存在虚报用地规模的情形。
⑦是否采取措施少占或不占耕地、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在满足项目建设需求的前提下,是否最大限度避让优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
⑧是否符合其他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如项目用地总规模及各功能分区用地规模是否合理,用地结构是否科学,用地效益是否达到行业先进水平等。
(三)对无标准或超标准项目,经论证达到专章审查要求的,可不开展节地评价
10.无标准项目:依据行业专业技术设计规范、建设规范等开展论证,进行节约集约案例比选,符合“八个是否”要求,且论证充分达到专章审查标准的。
11.超标准项目:详细论证超标准原因、超出规模的必要性、采用的节地技术和措施,并组织专家评审论证,论证充分达到专章审查要求的。
三、安全与复合利用豁免(特殊豁免)
(四)因安全原因增加少量边坡防护用地
12.因地质灾害隐患等安全原因,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需在标准外额外增加边坡防护等工程用地,且增加规模不超过项目申请总用地规模的3%,经省级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认为用途、规模合理的。
(五)交通用地土地复合利用的特殊情形
13.土地复合利用且投影面积重叠:
同时使用土地的,按其中一个建设主体报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
不同时间使用土地的,按第一个使用主体报批,重叠部分不必重复报批,重叠部分外增加的用地不超过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标准规模的。
以上情形均可不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但需注意:部分情形需要完成相应的论证、审核或方案比选工作,并将相关材料作为用地审核的说明材料。
自然资源部利用司 关于衔接建设用地标准和节地评价有关工作要求的函 自然利用函〔2023〕164号 (2023年10月23日)
一、鼓励制定本地标准
今年以来,部已经发布实施《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TD/T1075-2023)、《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自然资发〔2023〕72号),修订形成《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报批稿)。目前,正在会同相关部门制修订城市轨道交通、公路、铁路、机场、风电等土地使用标准。对于尚未颁布国家、行业土地使用标准和有关建设规范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建设需要,结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土地资源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行业发展规划等,在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等前提下,组织研究制定、执行本省域内适用的标准。已制定的,及时报送我司。
二、做好标准落地工作
对于一些地方反映的抽水蓄能电站、城市轨道交通缺少土地使用标准的问题,《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火电厂、核电站、变电站和换流站)》(建标〔2010〕78号)不能完全覆盖新增功能分区等问题,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在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用地审批、土地供应等环节,采用对标使用现有土地使用标准、利用建设标准进行用地核算、选取同类型建设项目功能区比对等方式,管控项目用地规模。能够确定项目各分区用地规模和总用地规模,并且能够判断“八个是否”情况的,可不开展节地评价。
1.关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用地大致可分为车站用地和车辆基地用地。车站用地、车辆基地用地可以参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规范》(GB55033-2022)、《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04-2008)等标准规范,利用具体指标测算用地规模。
2.关于抽水蓄能电站建设项目。抽水蓄能电站的功能分区大致可分为水库淹没区、枢纽工程、交通道路、生产生活区等功能分区。抽水蓄能电站水库淹没区可按照实际需求核算用地规模;枢纽工程中的水库坝区、边坡、水库进出水口、开关站、中控楼、调压井、交通洞、挡水堰、沉砂池、导流隧洞、泄洪设施、消防水池等建设内容,可按照实际建设内容进行详细核算用地规模;交通道路中的环库道路、上下库连接道路、进场路等可按照《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建标〔2011〕124号)核算用地规模,检修道路、通往开关站、检测点等建设点的道路,可参照《水电工程设施组织设计规范》(NB/T10491-2021)水电工程三级公路标准执行核算,路基宽度控制在7.5米以下;生产生活区功能以保障抽水蓄能电站项目日常运作为目的,面积原则控制在6公顷以内,可分为业主营地和仓储用地等建设内容,业主营地可按投产后的运营和管理人员人数依据人均125-195m2核算用地面积;不应夹带低密度住房、广场、绿地、培训中心、旅游休闲等其他附带用地。
3.关于核电厂建设项目。核电厂建设项目的用地规模核算依据《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核电站)(建标〔2010〕78号),用地指标基本能够涵盖常规的功能分区。对于因安全生产新增加的移动电源设施用地,可按照审定的初步设计方案控制用地规模;对于核电厂需要配套的海水淡化设施用地可参照《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自然资发〔2023〕72号)核算用地规模。
对于无标准和超标准建设项目也可以采用比对法,选择不少于2个建设内容相当、工艺流程相近、功能分区类似的近期建设项目案例,分功能区进行类比,并从应用节地技术、节地模式等方面对单位用地面积或总用地面积进行比较修正,确定建设项目功能分区优化用地规模,尽可能使建设项目节约集约用地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分析过程中可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总体分析与典型分析相结合的方式,明确说明用地规模确定的依据,作为建设项目用地审核的说明材料,有效提高项目审核效率,顺利推进项目建设形成实物工作量。
三、规范建设项目节地评价
对水库和水电工程项目淹没区用地、矿山企业开采区用地、通信和输电线路塔基用地、河道治理工程用地和引排灌工程用地、涉密工程用地、小型工程用地、小于0.2公顷的工程项目用地,以及未确定用地主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的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可不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
对无标准和超标准项目,统筹协调好建设项目节地评价、节约集约论证专章工作,以下几种情况可不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
1.对无标准项目,应重点审核是否依据行业专业技术设计规范、建设规范等开展论证,是否进行节约集约案例比选,是否符合“八个是否”。对超标准项目,论证应详细论证超标准原因、超出规模的必要性,以及采用的节地技术和节地措施等,并组织专家评审论证。论证充分达到专章审查要求的,可不开展节地评价。
2.由于地质灾害隐患等安全原因,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确需建设且符合相关建设标准的,需要在土地使用标准外,额外增加边坡防护等工程用地,规模不超过项目申请总用地规模的3%,省级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认为用途、规模等均合理的,可不进行节地评价。
3.交通用地土地复合利用的。对于节约集约用地新模式涉及多个建设主体,投影面积重叠部分的建设项目,如同时使用土地的,应按照其中一个建设主体进行报批;如不同时间使用土地的,可按照第一个使用土地的建设主体进行报批并核定用地规模,重叠部分不必重复报批,重叠部分外增加的用地不超过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标准规模的,可不开展节地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