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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7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026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30号第三次修订):
第二十六条 除下列活动外,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人为活动:
(一)为保护自然保护区开展的调查监测、生态修复、管护巡护等活动,科研观测、基础测绘、文物和其他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应急救援活动,以及国家机关依法履行执法职责确需开展的活动;
(二)原有居民必要的生产生活活动,以及确需保留、无法避让的已有重要基础设施的运行、维护、改造;
(三)必须且无法避让、以生态环境无害化方式穿越地下、水下或者空中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
(四)为维护国家安全、实施国家重大战略确需开展的活动,以及无法避让的国家重大项目建设;(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活动。
2、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6〕38号):
十二、合理利用保护地整合优化成果。省级人民政府上报的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成果,可作为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自然资源要素配置的依据。在保障生态安全、公共利益等前提下,允许线性基础设施无害化穿越自然保护区。红树林分布区未被认定为“红树林地”的,可按当前地类管理。
3、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工作的通知(鲁自然资发〔2026〕9号)
十一、优化自然保护地政策服务。涉及自然保护地的建设项目及民生设施,可按省政府上报国家的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依规办理预审、占用等相关手续。对整合优化后调出区域设置5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该区域新上项目,需在审批前向省自然资源厅书面报告。在保障生态安全、公共利益等前提下,参照自然保护区条例等相关规定,允许线性基础设施无害化穿越自然保护地。原有居民必要的生产生活活动、原有线性基础设施的运行维护活动以及依据自然保护地规划修筑管护巡护、科研观测、科普宣传、防灾减灾等设施,无需编制生态影响专题报告,经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审核备案后组织实施。
问题42:“无害化穿越”的概念定义、核心内涵及认定标准是什么?如线状道路、沟渠类项目,输电塔基、通信基站等连续点状建筑能否纳入“无害化穿越”范围?
答:按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内允许必须且无法避让、以生态环境无害化方式穿越地下、水下或者空中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
公路、铁路、管线、隧道、桥梁等线性基础设施建设应当优化调整选线、主动避让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确实无法避让的,可采取生态环境无害化方式从地下、水下或者空中穿越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相关建设活动在自然保护区地表不涉及永久占地。
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开展“无害化穿越”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属于线性工程:包括公路、铁路、管线、隧道、桥梁等;
二是确实无法避让:经科学论证,项目确实无法避让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
三是特定穿越方式:以地下、水下、空中等方式穿越自然保护区,不在核心保护区地表修筑设施;
四是生态环境无害化:指项目在施工期和运行期,不会对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和主要保护对象产生明显不利影响,不阻断保护物种迁徙、洄游。项目建设过程中,采用对生态环境影响最小的施工方案和最严格的污染控制措施,施工结束后采取有效生态恢复措施,确保施工期所有的临时占地按原生态功能进行恢复;在项目运行期,所采取的保护性措施能够确保不会对保护区的主要保护对象和保护目标产生明显的损害,同时也不会存在长期性、累积性的不利影响和不可接受的环境风险。